诈骗案件不起诉
诈骗案件不起诉(诈骗取财)
不起诉决定
承办律师:谢政翰、林宗谚
案件概述
依不起诉决定书案由「诈骗案件」,就被告人涉刑法第339条第1项诈骗取财提出答辩,获不起诉决定。
案件背景
不起诉决定书首页载明选定辩护人为谢政翰律师、林宗谚律师。告诉人遭LINE诈骗购买普洱茶,汇款新台币18,000元至被告人账户;被告人遭控提供账户并提款。
辩护策略
本所律师主张被告人系受同事请托协助茶叶生意收款,不知悉诈骗,欠缺主观犯意;并援用疑罪从无原则。
关键争点
- 被告人是否知情参与诈骗集团?
- 协助收款是否等同车手?
- 18,000元流向能否证明犯意?
法律依据与论述
刑法第339条第1项;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、第253条第1项。
处分结果
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诈骗犯意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不起诉处分书(已遮蔽个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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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不起诉处分书(已遮蔽个资)已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,将当事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等个人资料遮蔽处理 * 书状影像为繁体中文正式法律文书,内容以原文件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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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取财车手普洱茶不起诉
以上案例仅供参考,实际情况仍需依个案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评估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