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案件不起诉
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不起诉
不起诉决定
承办律师:谢政翰、林宗谚
案件概述
依不起诉决定书案由「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」,观察、勒戒期满后,本所协助被告人提出评估资料,获不起诉决定。
案件背景
被告人于会馆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遭警方查获并送验尿检阳性;经裁定送观察、勒戒。
辩护策略
本所律师协助被告人完成戒治程序,并提出戒治所「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」评估,请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法第20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关键争点
- 观察、勒戒后是否无继续施用倾向?
- 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之法定要件?
法律依据与论述
毒品危害防制法第10条、第20条第2项;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。
处分结果
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无继续施用倾向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不起诉处分书(已遮蔽个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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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不起诉处分书(已遮蔽个资)已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,将当事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等个人资料遮蔽处理 * 书状影像为繁体中文正式法律文书,内容以原文件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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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危害防制法甲基安非他命观察勒戒不起诉
以上案例仅供参考,实际情况仍需依个案事实与证据进行专业评估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