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不起訴
妨害秩序案件不起訴
不起訴處分
承辦律師:謝政翰
案件概述
依不起訴處分書案由「妨害秩序案件」,就被告等因朋友間細故糾紛涉嫌妨害秩序提出答辯,經偵查終結獲不起訴處分。
案件背景
案由載明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。警方受理告發後傳喚偵查;卷證記載被告與他人因細故口角,原先認被告等基於犯意聯絡共同妨害秩序,偵查終結後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。
辯護策略
本所律師提出事實經過,說明細故糾紛情節輕微、對法益侵害有限,請求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關鍵爭點
- 是否具共同犯意聯絡?
- 細故糾紛是否僅屬民事層面?
- 證據是否達有罪之確信?
法律依據與論述
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、第253條第1項;應依卷證判斷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。
處分結果
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不起訴處分書(已遮蔽個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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