賭博案件不起訴精選案例
社團德州撲克賭博不起訴
不起訴處分
承辦律師:謝政翰
案件概述
依不起訴處分書案由「賭博案件」,本所擔任選任辯護人,就被告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、聚眾賭博等罪嫌答辯,經偵查終結獲不起訴處分。
案件背景
不起訴處分書第1頁載明本所謝政翰律師為選任辯護人及多名被告;第2頁案由為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,偵查終結後予以不起訴處分。卷證記載被告等人以社會團體為名經營撲克賭博:收取入場費新臺幣3,400元、6,600元或11,000元,抽頭400元、600元或1,000元,籌碼以1:10兌換,並設A/B/C/D等賭桌及荷官。
辯護策略
本所律師說明活動性質、抽成結構及是否屬刑法賭博罪構成要件,主張犯罪嫌疑不足,請求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關鍵爭點
- 是否屬供給賭博場所?
- 籌碼與入場費是否為賭博財物?
- 社團活動是否具營利意圖?
法律依據與論述
刑法第266條、第268條賭博罪;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。
處分結果
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不起訴處分書(已遮蔽個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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