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案件不起訴

詐欺案件不起訴(詐欺取財)

不起訴處分
承辦律師:謝政翰、林宗諺
案件概述

依不起訴處分書案由「詐欺案件」,就被告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提出答辯,獲不起訴處分。

案件背景

處分書首頁載明選任辯護人為謝政翰律師、林宗諺律師。告訴人遭LINE詐騙購買普洱茶,匯款新臺幣18,000元至被告帳戶;被告遭控提供帳戶並提款。

辯護策略

本所律師主張被告係受同事請託協助茶葉生意收款,不知悉詐欺,欠缺主觀犯意;並援用罪疑唯輕原則。

關鍵爭點
  • 被告是否知情參與詐欺集團?
  • 協助收款是否等同車手?
  • 18,000元流向能否證明犯意?
法律依據與論述

刑法第339條第1項;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、第253條第1項。

處分結果

檢察官認證據不足以證明詐欺犯意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不起訴處分書(已遮蔽個資)
不起訴處分書(已遮蔽個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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