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案件不起訴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起訴
不起訴處分
承辦律師:謝政翰、林宗諺
案件概述
依不起訴處分書案由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」,觀察、勒戒期滿後,本所協助被告提出評估資料,獲不起訴處分。
案件背景
處分書首頁載明選任辯護人為謝政翰律師、林宗諺律師。被告於會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遭警方查獲並送驗尿檢陽性;經裁定送觀察、勒戒。
辯護策略
本所律師協助被告完成戒治程序,並提出戒治所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」評估,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關鍵爭點
- 觀察、勒戒後是否無繼續施用傾向?
- 是否符合不起訴處分之法定要件?
法律依據與論述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、第20條第2項;刑事訴訴法第255條第1項。
處分結果
檢察官認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不起訴處分書(已遮蔽個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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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基安非他命觀察勒戒不起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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