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案件不起訴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起訴

不起訴處分
承辦律師:謝政翰、林宗諺
案件概述

依不起訴處分書案由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」,觀察、勒戒期滿後,本所協助被告提出評估資料,獲不起訴處分。

案件背景

處分書首頁載明選任辯護人為謝政翰律師、林宗諺律師。被告於會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遭警方查獲並送驗尿檢陽性;經裁定送觀察、勒戒。

辯護策略

本所律師協助被告完成戒治程序,並提出戒治所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」評估,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關鍵爭點
  • 觀察、勒戒後是否無繼續施用傾向?
  • 是否符合不起訴處分之法定要件?
法律依據與論述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、第20條第2項;刑事訴訴法第255條第1項。

處分結果

檢察官認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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