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案件緩刑
詐欺等及幫助洗錢簡易判決(緩刑)
3月徒刑,緩刑2年
承辦律師:謝政翰、林宗諺
案件概述
依判決案由「詐欺等案件」,就被告涉幫助洗錢及詐欺等案,於準備程序自白後,本所為被告辯護,獲從輕量刑及緩刑。
案件背景
判決書首頁載明選任辯護人為謝政翰律師、林宗諺律師。被告提供帳戶製造金流斷點,涉幫助洗錢;法院適用簡易判決程序。
辯護策略
本所律師就被告自白、量刑及法治教育等緩刑條件提出意見。
關鍵爭點
- 自白是否影響量刑?
- 緩刑及法治教育課程?
法律依據與論述
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;刑法第74條緩刑。
判決結果
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罰金1萬元,緩刑2年,並命完成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。
判決書(已遮蔽個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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幫助洗錢詐欺簡易判決緩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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