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案件緩刑

詐欺等及幫助洗錢簡易判決(緩刑)

3月徒刑,緩刑2年
承辦律師:謝政翰、林宗諺
案件概述

依判決案由「詐欺等案件」,就被告涉幫助洗錢及詐欺等案,於準備程序自白後,本所為被告辯護,獲從輕量刑及緩刑。

案件背景

判決書首頁載明選任辯護人為謝政翰律師、林宗諺律師。被告提供帳戶製造金流斷點,涉幫助洗錢;法院適用簡易判決程序。

辯護策略

本所律師就被告自白、量刑及法治教育等緩刑條件提出意見。

關鍵爭點
  • 自白是否影響量刑?
  • 緩刑及法治教育課程?
法律依據與論述

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;刑法第74條緩刑。

判決結果

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罰金1萬元,緩刑2年,並命完成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。

判決書(已遮蔽個資)
判決書(已遮蔽個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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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律師

謝政翰

主持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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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宗諺

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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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案例僅供參考,實際情況仍需依個案事實與證據進行專業評估